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
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购买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再多次追加购买的,以未超出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部分为基数计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购买食品时故意分多次小额支付并主张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的,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在付款总额内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典型意义
案例二
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典型意义
案例三
购买食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再多次追加购买的,以未超出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部分为基数计算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典型意义
案例四
购买食品时故意分多次小额支付并主张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的,应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限在付款总额内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典型意义
购买者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应按一千元计算的规定,请求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不符合消费者通常交易习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将购买人分次支付价款的总额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判决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本案中,原告购买46枚咸鸭蛋,共支付价款101.20元,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审理法院以其实际支付的总价款101.20元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明确了人民法院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的立场,既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又维护诚信有序的生产经营秩序。
来源:最高裁判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