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立一份遗嘱
一方去世后
另一方更改了遗嘱
遗嘱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案例解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