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泰安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01
交强险保险合同中
“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02
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不属于
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03
驾驶员酒驾,保险公司仍应当在
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
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04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05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
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时,应予免责
06
因借用机动车实际所有人
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二者应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甲驾驶登记在王某乙名下的轻型货车与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王某甲系王某乙之子,王某甲的驾驶证与轻型货车车型不符。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乙明知王某甲无相应驾驶资格,仍放任王某甲驾驶车辆,二者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该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王某乙放任王某甲无证驾驶车辆,二者均有过错,二审改判二者对刘某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出现车辆实际所有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如租赁、借用等。在此情况下,机动车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作为车主,要切实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在租车、借车时,一要注意审查车辆性能、安全系数等,确保出借的车辆不存在安全缺陷;二要注意审查借车人有无驾驶资格、是否酒后驾驶等,确保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