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时间跨度10多年的房屋买卖纠纷,原告买了房子后人间蒸发,直到现在再次出现,突然起诉要求卖方交付房屋。最终法院判决让双方履行了十多年前未履行完毕的法律义务。
案情简介
法院判决
反诉是什么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之所以允许当事人提起反诉,其意图在于将两诉合并审理以便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诉讼时效制度能够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也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可以保护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却不能容忍那些拥有权利却漠视权利的人。在此,秀洲法院提醒大家应当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切莫成为“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