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日-6月4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10件,其中:民事5件,刑事5件。
刑事
1、白某辉受贿案——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及重大立功从宽处罚标准的把握
入库编号:2026-03-1-404-001 / 刑事 / 受贿罪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5.12.05 / (2024)津刑终39号 / 死刑复核 / 入库日期:2026.06.02
裁判要旨:
1.对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的受贿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2.对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和主观恶性等因素;被告人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主观恶性深的,依法可以不从宽处罚。被告人的立功表现与其自身的犯罪行为具有密切关联的,在适用立功从宽时应当从严把握。
2、包某霞等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引流人员”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6-04-1-222-001 / 刑事 / 诈骗罪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6.01 / (2024)沪01刑终22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01
裁判要旨: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开展“引流”活动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或者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具体判断构成何罪时,应当重点考量行为人与上游诈骗犯罪团伙是否有明确的犯意联络、是否形成稳定协作分工关系等因素。如果“引流人员”与上游犯罪团伙有明确的诈骗犯意联络,客观上积极实施了“引流”行为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协作分工关系,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3、杨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非法侵入战区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药品数据并出售获利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6-04-1-252-001 / 刑事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川0106刑初64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6.01
裁判要旨: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属于“国防建设”领域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结合系统核心功能是否专门服务于国防建设相关事务,系统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是否属于国防军事涉密信息或者专属保障数据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战区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药品数据并出售获利,但是该系统并非专门服务于国防建设相关事务,药品数据亦非国防军事涉密信息或者专属保障数据的,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依法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4、何某等非法买卖、邮寄枪支案——对非法买卖、邮寄具有免顶隔空击发功能的改制射钉器及其配件的行为定性
入库编号:2026-05-1-043-001 / 刑事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17 / (2021)苏06刑终24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01
裁判要旨:射钉器虽然与枪支在外观、动力来源、击发方式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需要顶住建筑物等坚硬物体才可以击发,不能直接击发,故不属于枪支。但是,如果通过安装免顶铁片等方式对射钉器进行改制,使其具有免顶击发功能,则从根本上改变了射钉器原有的工具属性,改制后的射钉器比动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枪支。非法买卖、邮寄上述直接具有免顶击发功能的改制射钉器的,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
5、王某、罗某贩卖毒品案——隐匿身份人员贴靠、接洽已有贩毒意图的行为人,不构成犯意引诱
入库编号:2026-06-1-356-001 / 刑事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3.11.28 / (2023)渝0115刑初43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6.01
裁判要旨:隐匿身份人员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采取贴靠、接洽等手段接触已具有贩卖毒品意图的行为人,向其求购毒品,为其实施毒品交易提供外部机会的,不属于犯意引诱;在毒品交易过程中,隐匿身份人员也没有诱使贩毒人员超出其原本意图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实施更大数量的毒品犯罪的,也不构成数量引诱。对贩毒人员借此完成交付毒品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民事
1、胡某妮、范某凤诉三明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主动释明下备位诉求的提出
入库编号:2026-01-2-142-001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1.24 / (2025)闽04民终1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6.01
裁判要旨: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中,原告的初始诉求中未就合同有效提出备位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释明并允许原告在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补充合同有效情形下关于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等备位诉讼请求;经审理认定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的备位诉讼请求一并审查裁判。备位诉讼过程中,需要重新指定举证和答辩期限以保障被告相应的诉讼权利的,应当依法重新指定。
2、许昌市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来诉柴某前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网络主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经营者商誉及侵害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名誉权的侵权责任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9-2-529-003 / 民事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9.29 / (2025)豫10知民初3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6.01
裁判要旨:
1.网络主播为关联店铺引流、开展商业推广的,符合经营者的本质特征;其编造、传播内容不真实的虚假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商业诋毁的被侵权经营者,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适用法定赔偿规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网络主播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范围、被侵权人所遭受的经营损失中已经查明的部分等因素,在法定数额限额内予以酌定;在法定赔偿数额之外,对于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3.行为人既对法人实施商业诋毁,也针对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则该行为人在依法对法人承担商业诋毁法律责任的同时,也需对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名誉权侵权法律责任。
3、某银行涪陵分行诉某热电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向债权受让人恶意清偿的,不受债权表见让与规则保护
入库编号:2026-16-2-081-002 / 民事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08.26 / (2025)川民再10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6.06.01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表见让与规则旨在保护债务人、受让人的利益,原则上债务人只需信赖并按照转让通知向受让人履行即可消灭债务,无需考虑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存在效力瑕疵。但是,如果债务人已经明知或应知债权转让合同存在效力瑕疵,却出于损害转让人或转让人的债权人等其他主体合法利益的目的,赶在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向受让人履行的,因其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不应再受债权表见让与规则的保护,债务人不得再以对转让通知的信赖利益为由主张该履行产生债务消灭效力。
4、广州市泰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对总公司具有约束力
入库编号:2026-01-2-088-001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9.19 / (2024)最高法民辖96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6.06.01
裁判要旨: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对总公司具有约束力,该合同中设定的协议管辖条款自然也可以约束总公司;相对人就该合同直接起诉总公司的,应当按照前述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5、某银行青岛某支行诉某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就未申报的债权起诉要求清偿的,应由原破产法院管辖
入库编号:2026-01-2-109-001 / 民事 / 保证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12.02 / (2024)最高法民辖151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6.06.01
裁判要旨:对于发生在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前的破产债权,债权人未依法申报而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的,应由原破产法院管辖,以确保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防止个别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有意不申报债权,待企业经重整恢复生机后,再通过选择管辖来获得更为优越的清偿条件。
来源:最高裁判指南
编辑:姜兰
审核:雷玲
签发:何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