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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办了婚礼生了娃但没领证,彩礼应该返还吗?
时间:2026-04-17浏览数:19

基本案情

 

2023年,孔某与廖某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2024年4月,孔某上门提亲并给付了廖某彩礼128000元。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一女。然而,双方在同居期间频繁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2025年5月,廖某与孔某开始分居生活。2025年8月,孔某起诉至平乐县人民法院,要求廖某返还彩礼。

原告陈述,彩礼款项有80000元系向亲戚朋友借款,已远远超出其经济能力,且原告支付彩礼后,双方未登记结婚、未实现长久婚姻生活,彩礼应该全额退还。

被告辩称,双方已形成稳定家庭关系,且生育子女对廖某身体造成不可逆损伤,彩礼不应退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为了促成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传统婚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被告方接收原告彩礼款,双方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婚约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彩礼的数额问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28000元,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共同生活将近两年,且举行了婚礼仪式并生育了女儿。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和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支持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为宜,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廖某返还彩礼40000元给原告孔某。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廖某于2025年12月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法律虽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可支持返还彩礼,但并未机械地要求一律全额返还,当双方已实质性地共同生活,特别是形成了如生育子女这样的紧密家庭联结时,意味着彩礼的部分目的已经实现。此时,处理涉及彩礼退还的纠纷,既要遵循法律规定,亦需考量人情伦理,平衡双方的利益,若简单判决全额返还,有失公平。

法官提醒,婚姻的实质在于感情和责任,彩礼虽然属于传统婚俗,对缔结婚姻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却不应该成为衡量婚姻的唯一价码。适婚青年应该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对待彩礼问题,谨慎缔结婚姻,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明晰权利义务,构建和谐、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

 

相关法律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婚姻法之家

编辑:姜兰

审核:雷玲

签发:何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