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数额较大的 ,构成合同诈骗罪
入库编号:2023-03-1-167-011
关键词:刑事 合同诈骗罪 司法查封 骗取购房款 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与被害人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向贾某隐瞒某小区401号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不能办理过户,以及自己处于高额负债状态的事实,收取贾某支付的680万元购房款,双方约定其中200余万元应用于归还银行抵押借款并办理解押手续。郭某收到680万元后,全部用于偿 还欠款等个人支出,未办理解除房屋查封和抵押,且更换手机号码逃匿至湖北省武汉市。2020年11月2日,郭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性质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犯罪。郭某身负巨额债务,于2018年8月25日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不能履约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证人刘某、郝某的证言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证明郭某至少在同年9月5日已知道所售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同年9月10日、21日,郭某对被害人隐瞒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的事实,诱使被害人交付购房款680万元,双方约定其中280万元应用于归还银行抵押借款,郭某在收款后将680万元全部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郭某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向被害人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骗取被害人购房款,既不具备办理房屋过户条件,亦无退款能力和行为,足见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 的主观目的,其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符合了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定罪处罚。故一审、二审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刑初1116号刑事判决 (2022年9月6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刑终351号刑事裁定(2022年 11月7日)
来源:最高裁判指南
编辑:姜兰
审核:雷玲
签发:何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