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273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常生活中,租赁、借用他人车辆的情况普遍存在,但如果因无证驾驶或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使用人则面临着无法通过车辆保险分担责任,需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借用他人车辆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本案,高某借用袁某的车辆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后向高某、袁某追偿,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机动车使用人高某应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车主袁某未审查高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存在过错,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袁某作为连带责任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保险公司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后,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有权向连带责任人高某追偿。连带责任人高某、袁某的责任份额则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法官在此提醒:出借车辆需谨慎,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一方面要保管好自己的车钥匙、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无缺陷,另一方面出借车辆时要谨慎审查借用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是否存在饮酒后驾车的情况,避免出现因出借车辆不当发生事故需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来源:百姓身边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