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司法观点
2.保证债务的学理定位
注:
2.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1370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叶名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废除论——基于相关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载《法学》2017年第6期。
5.参见程新文、刘敏、方芳、沈丹丹:《〈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4期。
6.参见王跃龙:《无偿保证所生之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载《法学》2008年第10期。
7.参见缪宇:《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为分析对象》,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
8.例如甲开设A公司,A公司的营业收入用于夫妻甲乙的共同生活,现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2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乙的获利与甲的借款之间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然而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20万元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条文
来源:中国普法